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取得虚开发票?

资讯动态2024-09-23

案例1
A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B公司开展钢铁购销业务,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B公司银行账户,取得了抬头为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稽查部门检查,购销业务真实发生,但实际销售方是王某,而A公司并不知情。王某为了少缴税款,向B公司获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进行了交易。B公司为空壳公司,无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开出发票后便走逃。A公司被认定为取得虚开发票。
案例分析

本案中,B公司为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开出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因为A公司在合同签订时,不知晓真实的销售方为王某,以为是B公司,并且A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A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案例2
     C涂料有限公司与D公司开展工业颜料购销业务。双方签订了购销协议,C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D公司银行账户,取得了抬头为D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稽查部门检查,C公司实际是与王某发生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无法提供发票,便要求C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同,由D公司向其开具发票。而D公司为空壳公司,无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开出发票后便走逃。C公司被认定为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本案应当由王某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C公司明知是与王某发生的采购交易,却接受了王某提供的抬头为D公司的发票,C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偷税行为。





案例3


  E器械加工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约定采购钢铁,F公司向E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稽查部门检查,双方并未发生实际业务,E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偷逃税款。E公司被认定为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案例分析

这种情形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最为严重。E公司该行为属于偷税,偷逃的税款将被追缴,并处以偷逃税款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金额较大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