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增值税从"自行申报"转向"源泉扣缴"

资讯动态2026-10-08

本文为政策评论,不构成对任何特定主体的税务意见。

▍一、制度沿革

过去,境内自然人向单位提供服务取得报酬,增值税由自然人自己处理:要么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开票时一次缴清税款及附加,要么自行申报。单位凭发票入账、税前扣除,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增值税法第十五条只对境外单位个人设了扣缴,境内自然人不在其中)。

增值税法施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成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下称 28 号公告 /《扣缴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次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配套的申报公告(2026 年第 19 号),公布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同步施行。

▍二、新规核心内容

《扣缴办法》共十五条,按原文逐条归集如下:

事项
条款原文要点
条文
扣缴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执行
第一条
扣缴义务人
"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一条
计税方法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第二条
扣缴触发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支付价款时代扣;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无需代扣
第三条
附加税费
扣缴增值税时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第四条
申报期限
计税期间为一个月,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五条
发票衔接
已扣缴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税;未申请代开的,扣缴义务人可发起开票提醒
第五条
零税款申报
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按第三条无需代扣的,仍应按第五条办理申报
第六条
折让退回
应扣缴税额变化的,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第七条
信息提供
自然人要求提供已扣缴税款、申报记录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第八条
信息使用
按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申报,不得擅自更改;发现不符且自然人拒绝修改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资料保存
代扣代缴账簿、凭证、自然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优惠适用资料
第十条
保密
对自然人身份信息、优惠适用资料保密
第十一条
拒绝扣缴
自然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应扣未扣、未按规定申报、不缴少缴已扣税款、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依征管法等处理
第十三条
平台例外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平台企业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施行
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的,由自然人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
第十五条

新旧规则对照:

维度
旧规
新规(2026.11.1 起)
征管方式
自然人代开发票或自行申报
境内单位支付时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
无(境外主体情形除外)
作为购买方的境内单位
计税方法
按次纳税,3%(优惠期减按 1%)
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起征点判断
自然人自行判断,按次(日)1000 元
扣缴义务人按"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当次(日)判断
申报
达起征点的,至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申报
扣缴义务人按月申报,未达起征点也要报
发票
代开时缴税
扣缴后自然人仍可(且实务中仍须)申请代开,代开时不再缴税
过渡
——
2026.1.1–10.31 发生的交易,自然人按条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

▍三、"征收率""起征点""申报表""扣缴义务"如何把握。

(一)"征收率":按 3%(现行减按 1%)

28 号公告第二条的公式是"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依据如下:

  1. 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法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4. 现行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

(二)"起征点":同一天付的钱要加在一起算

10 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28 号公告第三条用"当次(日)销售额",与 10 号公告对齐,申报表填报说明也明确:

"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填写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扣缴义务人与同一自然人在多日(含两日)发生应税交易的,应按照不同日期分行填写。"

"应税交易项目:……扣缴义务人与同一自然人发生多项(含两项)应税交易的,应按照不同应税交易项目分行填写。"

即申报的行次颗粒度是"同一自然人 + 同一日 + 同一服务类型"。同一天向同一自然人支付两笔咨询费,合并为一行判断起征点;分两日支付,则分行各自判断。

(三)"申报表":按月申报、按日分行,三种情形分开填

申报频率:28 号公告第五条明文"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第六条要求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无需代扣的情形,也"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因此申报是按月一次、表内多行,不是按笔申报。

行次怎么分:即上文(二)所述:同一自然人的不同日期分行填写,同一日期的不同应税交易项目分行填写。

栏次怎么填:申报表第 7 列"是否已代开发票",填法不同,后面的栏次填法就不一样,实务中的三种情形:

情形
第 7 列
税款栏次
结果
自然人已代开发票并缴税
是
不填
零税款申报,仅报送交易信息(对应第三条"已缴纳税款的无需代扣")
未达起征点 / 适用免税,未开票
否
填销售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额,应扣缴增值税为 0
零税款申报(对应第六条"不扣也要报")
达起征点且未开票
否
完整填列
按3%或1% 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四)"扣缴义务":只管自己付的钱,不归集自然人在他处的收入

28 号公告第三条、第六条都以"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为判断单元:扣缴义务人只就自己支付的价款判断当次(日)是否达起征点,对自然人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既没有被赋予核查手段,也没有被设定核查义务。

▍四、给企业的三条建议

1. 台账按三个维度建。申报表要求按"自然人 + 日期 + 应税交易项目"分行,企业付款台账必须同步到这个颗粒度,并采集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第 2–4 列)。同一天付给同一人的多笔同类款项要能自动合并。

2. 合同改写价款条款。明确约定价款是否含增值税、扣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谁负担、扣缴后实际支付金额如何计算。目前大量服务合同只写"税前金额",不提增值税,施行后会直接产生争议。

3. 与个人所得税联动计算。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一口径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第三条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有明文表述:"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注意"次"的定义不同:增值税按次(日)判断起征点,劳务报酬按 2018 年第 61 号公告第十一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举个例子(咨询服务,含税 10,300 元,扣缴义务人在市区):

项目
计算
金额(元)
销售额
10,300 ÷(1+1%)
10,198.02
应扣缴增值税
10,198.02 × 1%
101.98
城市维护建设税(7%,减半)
101.98 × 7% × 50%
3.57
教育费附加(3%,减半)
101.98 × 3% × 50%
1.53
地方教育附加(2%,减半)
101.98 × 2% × 50%
1.02
劳务报酬个税
(10,198.02 × 80%)× 20%
1,631.68
自然人实收
——
8,560.22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仍须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五、本文引用的政策依据

  1. 《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2026-09-03 发布,2026-11-01 施行)——财政部税政司: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9/t20260904_3996707.htm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2026-09-0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176/content.html ;解读: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52179/content.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 41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一条(起征点)、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目(3% 减按 1%)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第三条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六税两费"减半,享受主体含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为政策评论,不构成对任何特定主体的税务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顾问。